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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执85号

尤家明与蒋兴国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尤家明;蒋兴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85号

申请执行人:尤家明,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蒋兴国,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申请执行人尤家明以我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2018)沪0105执16489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蒋兴国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通过公安系统查明,被执行人蒋兴国已于2018年12月6日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现因被执行人蒋兴国已死亡,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沪0105执85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敏

审判员  王锋

审判员  证券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路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