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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3民初726号

李祖亮与姜保友、王永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21-05-19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祖亮;姜保友;王永伟;乐陵市远成储运有限公司;南丰县三友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023民初726号

原告:李祖亮,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被告:姜保友,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乐陵市人,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告:王永伟,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乐陵市人,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告:乐陵市远成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振兴东路储运公司院内191号(辛庄)。

法定代表人:周炳祥。

被告:南丰县三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市山镇沈家堡。

法定代表人:王细捡。

原告李祖亮与被告姜保友、王永伟、乐陵市远成储运有限公司、南丰县三友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李祖亮诉称,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蜜桔款150000元及运费8000元,共计15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一、二、三、四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一、二、三承运原告南丰蜜桔(32T,价值15万元)从南丰运输至新疆库尔勒,另协议就运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均作了详细约定。签订协议后,原告依约预付了运费8000元,被告一将原告南丰蜜桔32T装车后驾駛车辆从南丰出发,运至九江与淹北小池交界处时被告二发生单方事故。之后,被告一并未将蜜桔运至新疆库尔勒,而是与被告二合谋将蜜桔全部运至山东私下售卖了,售卖蜜拮款也被被告一、二据为己有。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蜜桔款15万元并返还运费8000元,但被告都不予理睬。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王永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运输合同的主体是原告李祖亮和被告乐陵市远成储运有限公司,而南丰县三友物流有限公司属中介方,不是运输合同主体,其不是适格被告;本案适格的被告所在地均在山东省乐陵市,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货物运输协议书》可确认运输始发地为南丰,作为运输始发地所在地的法院,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王永伟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永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永伟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尤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晨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