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521刑初31号公诉机关邢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臣杰(绰号乔浩飞),男,199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邢台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6日由邢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吴爱民,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聪,男,199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桥**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邢台市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6日由邢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邢县检公诉刑诉[201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臣杰、王聪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东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臣杰及其辩护人吴爱民、被告人王聪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温雲太依仗家族势力吸收在校学生、社会闲散人员成立所谓的“黑衣社”,以温雲太为首,张某1、田某1等人为骨干,通过收取保护费、为拆迁工地“站场”等行为,作为该团伙的活动经费,势力范围涉及会宁镇、皇寺镇、技师学院一带,该组织成员涉嫌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抢劫等多起犯罪,2012年被邢台市桥西区公安局依法打击处理。后该组织逐步隐匿演变,形成以温雲太为组织者、领导者,张某1、田某1等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多次以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且在家中常备有砍刀、镐把等凶器,动辄纠集二三十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气焰十分嚣张,公然殴打、辱骂出警民警,其嚣张跋扈一面可见一斑。该团伙在邢台市区和邢台县周边地区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权益,公然挑衅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和群众安全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2016年7月26日20时许,王某1受人指使找人吓唬在老广播电视台工地讨要工资的工人,联系温雲太后,温雲太纠集田某1、景某阳、武某、邓某(五人已判决),魏某、孙某(二人另案处理),被告人吴臣杰、王聪等十余人同王某1到工地二楼农民工的住处,使用屋内的暖壶、马扎、木棍,对农民工赵某1、赵某2、曹某1等人进行殴打,将赵某1、赵某2打伤。经鉴定,赵某1体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赵某2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侧框内壁骨折及体表软组织损伤均属轻微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认为温雲太犯罪团伙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组织特征,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暴力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吴臣杰、王聪协助同伙借故生非,殴打他人且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吴臣杰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之间量刑,对被告人王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之间量刑。
被告人吴臣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吴爱民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吴臣杰不构成累犯。2.吴臣杰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3.吴臣杰在作案中只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4.本案虽定为涉恶案件,但吴臣杰是偶然参与,不是涉恶人员,量刑时应区别对待。
被告人王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6日20时许,王某1受人指使找人吓唬在老广播电视台工地讨要工资的工人,联系温雲太后,温雲太纠集田某1、景某阳、武某、邓某(五人已判决),魏某、孙某(二人另案处理),被告人吴臣杰、王聪等十余人同王某1到工地二楼农民工的住处,使用屋内的暖壶、马扎、木棍,对农民工赵某1、赵某2、曹某1等人进行殴打,将赵某1、赵某2打伤。经鉴定,赵某1体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赵某2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侧框内壁骨折及体表软组织损伤均属轻微伤。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吴臣杰供述。2016年夏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天晚上7、8点的时候田某1给其打电话说:“王某1工地有点事,温雲太说让你过来一趟。”之后其就打车去巴厘岛酒店。到酒店门口看见王某1、温雲太、田某1、景某阳、邓某、武某、魏某、孙某还有四五个其不认识的人在场,王某1和温雲太商量这事怎么办,记不清是欠钱不还还是什么事情,然后王猛就问温雲太:“进去打他们一顿?”温雲太说:“进去吧!”然后所有在场的人就都跟着王猛去了南小汪小区对面斜街里一个工地的二楼。到二楼后王某1领着他们找人,在一上楼楼梯右手边第一个屋子里找到对方了,王某1指着屋里的那个人说:“就是他”,然后他们这些人就往屋里冲,其位置比较靠后,其进去的时候就见有个人在地上躺着了,田某1、王某1在踹地上躺着的那个人。之后王某1领着这些人接着找,在楼道里见有两个人刚从别的屋子里出来,其中一个人直接掉头回屋顶住了屋门,王某1、温雲太、武某、魏某还有那四五个其不认识的人追过去打没有跑掉的那个人,武某拿着拖把棍打的,邓某、温雲太、魏某还有那四五个其不认识的人拳打脚踢。打了不到一分钟,王某1说走,他们这些人就都下楼了,走回到巴厘岛酒店门口。到门口后温雲太说大家都走吧,之后他们就分头走了。其记得武某开车拉着邓某还有一个想不起来谁了,他们三个一起走的。当时参与此事的一共有十来个人,王某1、温雲太、邓某、武某、田某1、孙某、魏某,还有四五个其不认识,都动手打人了。其一开始不知道是去打架,在巴厘岛饭店门口王某1和温雲太说的时候知道了,因为是朋友叫的,感觉不好意思不去。当时其也动手打对方了。2.被告人王聪供述及辨认笔录。当时是下午六七点钟,其在家接到田某1的电话,电话里田某1让其去王某1工地一下,有事给帮个忙,其问他在哪里,他说在巴厘岛酒店门口见,之后其就打车到了那里。到那后看见田某1、温雲太、邓某、王某1、吴臣杰、景某阳、小孟、卫某在聊天,温雲太问王某1怎么回事,王某1说因为工地上的事情,有几个工人想多要工程款赖在工地上不走了,咱们过去把他们撵走(就是过去让他们走,不走就打他们)。说完温雲太和王某1领着他们这些人就往马路对面菜市场斜街走,走到工地院子里后进到办公楼。他们在前面走,其走的位置比较靠后,走到一楼拐弯处听见二楼有踹门、骂人和重物砸到地上的声音,然后其就直接往楼下走了。下楼后其就直接往工地外走,走到工地门口的时候,温雲太、王某1、卫某、小孟、田某1、景某阳、吴臣杰、邓某也从工地办公楼里出来了。其没上二楼,没看见他们打人。但是其听见喊骂的声音,他们在上面应该是动手打人了,其当时没有上楼。经辨认,被告人王聪辨认出参与打架的犯罪嫌疑人“卫某”(孙某)、“小孟”(孟庆恒)。3.同案犯温雲太供述。大概在2016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八九点钟,王某1给其打电话让其找点人去他工地一趟,具体什么事没说。其联系了田某1、景某阳、吴臣杰,告诉他们是王某1工地上有点事,并让田某1和吴臣杰找俩人过来。之后吴臣杰带了两三人,田某1带着王聪和一个光头、景某阳、魏某陆续到了。人到齐后王某1就领着这些人去了王某1家工地的宿舍楼,到了楼下,王某1说上楼,有几个人在这找事。在二楼的一个房间,王某1先是骂了屋里那人几句,就从屋地上拿了个凳子之类的东西投这个人,其他人就进去对那人拳打脚踢,其踹了那人几脚。随后又进了另一个屋子,当时其没有进去,听到屋里有锅盆的声音,还看见一些凌乱的东西乱飞,应该是在屋里打那个人了。等到他们从屋里出来发现楼道里还有一个人,就拳打脚踢,打完就下楼走了。其就在打第一个人时踹了两脚,之后就没有动手。王某1用了凳子、墩布棒,还有人用了锅、盆之类东西。其和王某1、田某1、吴臣杰、魏某、景某阳,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上了宿舍楼,不能确定武某是否上楼。当时应该是打了三个人。4.同案犯王某1的供述。2016年夏天的一天上午刚上班,电视台家属楼改造项目的负责人梁某对其说,让其找几个人弄一回打桩的几个民工,把他们撵走。当天下午六七点钟,其给温雲太打电话让他找几个人到其工地来一趟,有工人在工地上闹事,过来把人撵走。大概过了半个多小时,温雲太给其打电话说他到了巴厘岛酒店门口,其到酒店门口时看见温雲太、孙某、田某1、魏某、王聪、景某阳、小军等人。他们就一块到了工人住的宿舍楼,先进了对着楼梯口的那个房间,看见里面有三四个工人,其给一个穿裤衩光背的工人说:“为什么让你们走你们不走?”工人说必须拿到钱再走。他们就一块对这个工人拳打脚踢,当时有人从屋里拿了个马扎投这个人,砸没砸到其没有看见,其还看见有个工人从窗户跳下去了。他们还去西边一个房间打了一个工人,具体怎么打的不知道,光听到有打骂的声音。有一个黑裤子的工人好像是从屋里跑到楼道里,被他们一块去的人拳打脚踢在地,当时楼道里这个人其没有打。去的人应该是都上楼动手参与打架了,巴厘岛酒店见面的地方没有人留在那。大概在2011年左右,黑衣社是在技师学院成立的一个组织,温雲太是老大,吴臣杰是主要成员,其他主要成员有田某1、魏某、张某1、张某2、王某2,该组织主要是打架斗殴,找技师学院的学生收取保护费,还干一些去外面拆迁的活儿。黑衣社的活动范围主要在万城新天地、技师学院、梅花寨附近。5.同案犯景某阳供述。大概在2016年夏天的时候,其正在中北世纪城,温雲太给其打电话说有点事找其帮忙,让其去阳光巴厘岛酒店附近找他,其打车到那里后看见温雲太的白色杰德车在路边停着,车边站着温雲太、武某、邓某、田某1、魏某、臣杰(黑蛋),还有三四个不认识,加上其总共十来个人。之后他们十来个人就往王某1家公司所在地的斜街上走,路上其问温雲太啥事,温雲太说:“王某1公司有几个干活的工人赖着不走,咱们上去把他们撵走。”走到公司院内后,其知道他们是去打架,就没有上楼,就在楼梯口等着。其他人应该都上二楼了,上去没多久就听见上面有人喊叫,应该是双方打架时候的喊叫声。过了三四分钟,上去的人下来后就走了。6.同案犯梁某供述,大概在2016年8月份左右,事发前五六天桩基小包工头拖贵才到其办公室让其跟他们几个打桩工人确定工程量,其说不行,等桩头削完了再确认工程量,之后他就走了。事发当天下午3点左右,有5个打桩工人到鼎盛建筑有限公司5楼财务办公室,其中3人在办公室打扑克,另外2人在楼道躺着。其去劝说工人不听,其就回工地了。下午5点左右,一个叫赵某1的工人到其工地办公室找其,说让他们在工地宿舍再住一晚第二天就走了,其就说:“行,你们住吧,明天赶紧走。”不知什么原因,他们在院里摔了几个啤酒瓶就出去吃饭了。之后其在门口看见王某3(王某1的父亲),他是其工地主体工程的包工头,他问其怎么回事,其就说对方几个打桩工人想要认量,在院里捣乱,王某3就说让他们走,不行就找两人吓唬吓唬他们,撵他们走。其当时说先跟他们工头赵某1商量商量,反正不能打架。大概晚上7点左右其吃完饭回到工地,看见王某1在院里晃悠,其就回到一楼办公室睡觉了。大概晚上10点多,其听见外面很乱,就出去看了看,看见派出所的人在拍照,还看见一个打桩工人背上有灰尘,其就问民警怎么回事,民警什么也没说,当时应该是在二楼宿舍发生打架了。其确定打架的人是王某3找来的,事发后几天王某3给其说过是他儿子王某1带人过来把人打了。其是老广播电视台家属楼改造的项目负责人,工地上的事情都是其负责。王某1不是鼎盛建筑有限公司的员工,当时不认识他,平时在工地上帮他父亲王某3干活,事发一个月后才知道他是王某3的儿子。7.同案犯苏少峰供述。温雲太成立了一个叫“黑衣社”的组织,温雲太是组织老大,他们经常在市里活动,组织成员主要是他们一帮人和一些技师学院的学生,在一起就是玩、打架,前几年他们经常帮人拆迁,按人头给他们“劳务费”。8.同案犯胡泽鑫供述。黑衣社的成员分布于邢台市各个学校,田某1在技师学院上学时,号称是学校老大,他当时在学校收保护费。主要收入还是温雲太当时从家里拿钱来支撑这个组织的运转。9.同案犯王某2供述。其记得是在2011年前后,温雲太成立了一个名为“黑衣社”的组织,他是老大,其当时也参加了这个组织。黑衣社主要成员是吴臣杰、魏某、郭某、张某1、张某2等人。10.同案犯贾鑫培供述。黑衣社大概2010年左右成立,属于打架斗殴的帮派组织,温雲太是黑衣社老大,骨干成员有吴臣杰、张某1、张某2、王某2、魏某、田某2。势力范围在万城新天地到技师学院、会宁梅花寨一片。11.同案犯孙永明供述。温雲太在2009年左右在技师学院建立了一个帮派,叫“黑衣社”,经常和学校里面的人打架斗殴。12.同案犯孙某供述。2016年夏天的一天下午五点多钟,王某1给其打电话说他工地上有点事让其过去帮忙,具体什么事情没说,其就打车到了阳光巴厘岛酒店路边。到那后看见王某1在路边站着,然后温雲太、魏某、田某1、武某当时领着一个人是邓某或者王某4、王聪,吴臣杰领着其不认识的两个人陆续过来了。王某1当时说工地上的工人不干活待着不走,让他们去教训一下对方。之后他们就跟着王某1进到了工地的院里,好像看见王某1他爸,他爸说人在二楼,王某1就领着他们直接上了宿舍楼的二楼。王某1上去以后直接去了一上楼楼梯对面的那个屋里,王某1进去以后就用屋里的墩布棍子对屋里的民工进行殴打,温雲太、吴臣杰、魏某、武某、田某1还有其不认识的十来个人也都进屋了,有的用杂物对民工殴打,有的拳打脚踢,其当时扔了两个杂物。王某1从这个屋里出来以后在楼道碰见另一个民工,王某1用马扎、灯管砸这个人,还有几个人拳打脚踢,打完以后他们就走了。参与打架的有王某1、温雲太、魏某、田某1、王聪、武某、邓某、王某4还有吴臣杰领着其不认识的两个人。13.同案犯田某1供述。案发当天温雲太给其打电话说王某1工地上有事,让其跟他一块去王某1在老广播电视台的工地,其打车到巴厘岛下车后看见王某1、温雲太、孙某、景某阳,还有小军领着两三个人。之后他们一伙人就上到了二楼冲着楼梯口的一个房间,看见里面一个人,王某1具体说什么记不清了,大概意思就是能不能走,那人好像没有说话,王某1就拿起办公室的马扎砸到那人的上半身,温雲太也抡拳打那个人,其他人跟着拳打脚踢。打完那个人王某1领着人在二楼房间找人,当时其在楼梯口办公室门口没有动,听到王某1、孙某在屋里应该是找到人了,有打骂的声音,好像还有砸东西的声音,然后看到被打的人被按在地上,王某1就用脚踹。14.同案犯武某供述。当天温某给其打的电话说有事让其去一趟,其当时生病发高烧,赶到巴厘岛见面时,温某跟一个叫王某1的正在说话,好像是说工地的事。过了一会儿等的人到齐了,他们就往斜街方向走,其跟着他们过了马路上了厕所,见温某他们进了斜街里面。从厕所出来没多久他们就都出来了。那天其的确跟他们在一起了,但是因为生病发烧,就没有跟他们一起去打架。15.同案犯魏某供述。当时王某1、温某、田某1、吴臣杰、武某、邓某、景某阳还有五六个不认识的人一起在阳光巴厘岛见得面,然后王某1说往工地上走,他们十几个人就一起往老广播电视台工地走,走到宿舍楼全部上了二楼,只有景某阳其不确定是否上去。上去后王某1进的一上楼梯的那个屋,跟那个民工打起来了,其余的人都往里面挤。楼梯西头的屋里跑出来一个民工,他们这些人就冲过去打这个民工,当时楼道里非常黑,人也比较多,具体是谁没看清,还有几个人在另一个屋子里打人,打完他们就走了。当时上楼的基本都参与动手了,其确定邓某、景某阳在场,而且确定邓某上楼了。16.被害人赵某1陈述。案发当天晚上,其自己在老广播电视台办公楼工地宿舍准备睡觉,其的房间在二楼冲着楼梯。当时其正在给家人打电话,突然进来20多个年龄在20多岁的年轻人,什么话也没说,有一个戴眼镜的,个子挺高、身材较瘦,应该是穿黑色半袖的年轻人直接从屋地上拿了个铁马扎砸到其头上,然后其他人一起拥进来拳打脚踢把其推到房间的西北角,一个人拿着屋里的保温壶砸其后背,还有一个人拿煤气灶投了其一下,没有砸到其。打了两三分钟后他们就去楼道,应该是碰到了赵某2和曹某1,对他俩进行殴打,其当时听到了赵某2在呼叫的声音。过了两三分钟那伙人走了,其从宿舍出来看到曹某1,他说他手肿了,赵某2身上和脸上都是血,眼睛也肿了。其还看到两个墩布棍断了,一个马扎好像也坏了,还有一些凌乱的小木方子,其就赶紧报了警。对方没有给过其赔偿,当时为了能要回工资,抄了一份不予追究责任证明。17.被害人赵某2陈述。其住在二楼西头,跟常某同住一屋。案发当天20时30分许,其和常某在宿舍内玩手机,其当时没有穿外罩,听到楼道有打架及摔东西的声音,常某先出去看情况,其紧接着穿拖鞋也出去了。常某说了句:“打架了,赶紧跑”就跳楼跑了,其不敢跳楼就躲进北边没有开灯的屋内。其进屋后用身体顶住门,对方人多就撞门,门被撞开后他们就开始对其进行殴打,有人拿马扎砸中其头部,几个人对其拳打脚踢,还把其从屋内拽到楼道,对其进行殴打。其双手抱头,不敢动,被打倒在地,对方的人用脚朝其身上、胸部乱踹。其对邢台市公安局公(冀某)鉴(法活检)字[2016]35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无异议。18.被害人曹某1陈述。那天晚上20时30分许,其和付艺康、王某5卜、曹某2四个人在工人宿舍楼二楼最东头的房间内打扑克,听到外面楼道有打架的声音,四个人就一块出去了,其走在最前面。走出宿舍就看见楼道内有十几个人,都是小伙子,但是没有其的工友。还听到其他宿舍内有砸东西的声音,其就问:“怎么了?怎么了?”对方的人就围住其对其殴打,他们先是踹其肚子,其被踹的靠在墙上,之后他们又对其拳打脚踢。其挨打后就用双手捂住头,具体是几个人在殴打其,其无法看清。后来其说:“你们打我干什么吗,我一个打工的,有我什么事?”他们就停手了。打架的原因可能是因为要工钱的事。19.证人曹某2证实,2016年7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大概晚上8点来钟,其在老广播电视台二层楼宿舍和曹某1、老王还有平头村一个年轻人在打扑克,突然听见楼道里有人喊打死人了,其听着像是赵某1在喊,曹某1就先出去了,其紧跟着刚露头看了一眼,楼道里都是人,具体有多少不清楚。其当时害怕,想返回打牌的屋里,但是老王和平头村的年轻人从屋里把门顶住了,其就直接跑到对面的宿舍里,藏到门后了。没多久,赵某1喊人都走了,你们都出来吧,其的工友都出来了,然后一起下楼等派出所过来处理。20.证人常某证实,案发当天晚上其和赵某2在工地宿舍楼二楼楼梯西侧的房间内玩手机,听到外面楼道内有吵架及摔东西的声音,其就先出去看怎么回事。其看到一伙人堵着赵某1的门口,听到赵某1屋内打架的声音,同时听到对方有人讲“那边屋内还有人”,其没多想,就回头叫上赵某2,让他赶紧走,其只说了一句“赶紧走”就从二楼栏杆处跳了下去。事后看到赵某1、赵某2、曹某1受伤了。21.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7)冀0502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吴臣杰于2016年11月27日伙同他人打砸某汽车销售店,被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2.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8)冀0521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刑终104号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吴臣杰、王聪的同案犯温雲太及温雲太组织、领导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部分成员已经被依法判决。23.邢台市公安局公(冀某)鉴(法活检)字[2016]357、358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赵某2、赵某1的伤情均为轻微伤。另有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办案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吴臣杰、王聪家属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对被害人赵某1、赵某2、曹某1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由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臣杰、王聪受温雲太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纠集,协助恶势力团伙同案犯借故生非,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从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均参与了温雲太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应根据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地位,对各自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被告人吴臣杰曾受过刑事处罚,但该起犯罪发生时间晚于本起所指控犯罪的发生时间,故不构成累犯,也不属于有犯罪前科。被告人吴臣杰、王聪均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臣杰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聪在犯罪过程中仅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臣杰、王聪家属均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对被害人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吴爱民所提与以上相符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人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臣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日起至
二○一九年七月十九日止。)二、被告人王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一八年十一月八日起至
二○一九年五月七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尚启忱
审 判 员 张卫锋
人民陪审员 王军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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