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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926执1194号

黄广峰、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广峰;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926执1194号

申请执行人:黄广峰,男,1971年5月6日出生,住范县。

委托代理人:高桂冬,女,1971年2月3日出生,住范县。系黄广峰之妻。

被执行人: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住范县新区板桥路与复兴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陈现军,该公司经理。关于黄广峰申请执行濮阳领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及财产调查,目前房产证书还不具备办理条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奇

审判员 许书玮

审判员 杨 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爱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