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02民初5728号
原告:泰安市泰山区明龙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迓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550929383D。
法定代表人:薛玉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常,泰安泰山邱家店镇法律服务所律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金强,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山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南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24814069P。
法定代表人:张庆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冰,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安市泰山区明龙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金强、山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后,原告泰安市泰山区明龙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山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泰山区明龙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泰山区明龙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山东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赵 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志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