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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2执231号之一

连彩红、刘军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连彩红;刘军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2执2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连彩红,女,汉族,1969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刘军超,男,汉族,1972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执行连彩红申请执行刘军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连彩红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92执2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纪国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周勇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董琪瑞

书记员冉海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