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03民初409号

张时利与胡金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时利;胡金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409号

原告:张时利,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胡金万,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张时利与被告胡金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时利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时利撤回对被告胡金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张时利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