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民初409号
原告:张时利,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胡金万,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张时利与被告胡金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时利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时利撤回对被告胡金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张时利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海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