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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2执886号之一

杨德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德才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722执886号之一被执行人杨德才,单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单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2执886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4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杨德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德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德才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076276×××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160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朴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