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91民初799号
原告:菏泽安吉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陈集镇常店村路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357841098。法定代表人董怀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常海涛,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常海涛,汉族,现住菏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安吉尔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安吉尔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常海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安吉尔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海涛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安吉尔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海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菏泽安吉尔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