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21执2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组织机构代码:10436193-5。
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霞,女,198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被执行人:山西德普乐通物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开发区108国道鸣李段三晋国际商贸物流城******织机构代码:66864746-1。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霞、山西德普乐通物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1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17355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770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于2019年2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2日、3月15日、3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霞及山西德普乐通物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基金、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李霞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山西德普乐通物贸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部分车辆,其余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李霞及山西德普乐通物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及现场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3月19日,本院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李霞、山西德普乐通物贸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经本院多方财产调查,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山西德普乐通物贸有限公司名下虽登记有部分车辆,但查找不到下落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强
审判员 宋力东陪审员 杨 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志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