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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22执256号

(2019)湘092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高爱华与被执行人高培林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爱华;高培林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922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高爱华,男,194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

被执行人:高培林,男,194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 申请执行人高爱华与被执行人高培林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922民初2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培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高爱华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支付合同款1494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元,执行费124元。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依法受理。 2019年3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高培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2019年4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高培林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证券开户、无车辆信息等。2019年4月10日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桃江分公司、桃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益阳市住房公积金桃江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性权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4月10日向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权登记情况。2019年4月17日,执行人员王立青、卢靖峰对该案进行现场调查,在灰山港镇澄泉湾村委会刘世培支书处调查了解高培林常年在长沙打工,只有每月100元的老年补助,无其他财产性收益,老家只有无产权证的自建住房。2019年3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高培林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19年4月19日,该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合同款14942元,案件受理费40元,执行费124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高培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群

审判员  张爱宝

审判员  刘雅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潘维峰

书记员卢靖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