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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2执1615号之一

河南省乐万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冬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省乐万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冬英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2执16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乐万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幸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冬英,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本院在执行河南省乐万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李冬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冬英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立即执行。

审判长  范玉凯

审判员  耿贺年

审判员  张高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