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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22执恢375号

李某某、白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某某;白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恢375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执行人:白某某,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7)豫012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白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白某某价值215613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卫中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慧琳

书记员王耀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