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2537号申请执行人张彪,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执行人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99064M。法定代表人张福喜。关于张彪申请执行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豫0191民初85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张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2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2019年3月5日、2019年4月15日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及车辆信息。
三、2019年3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四、2019年4月1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失信决定书。
五、2019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传唤其到院说明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到院说明财产状况。
六、2019年4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人,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张彪未实现的违约金32987.33元、迟延履行利息(自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396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8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