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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13440号之一

何惠红、佛山市鑫汉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
何惠红;佛山市鑫汉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执134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何惠红,女,199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鑫汉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沙头社区均益路**世友工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WAF1X5M。

法定代表人:祝军良。 申请执行人何惠红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鑫汉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终字[2018]413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的薪金3500元。因债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查,被执行人佛山市鑫汉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歇业,法定代表人祝军良去向不明。 四、向公安机关发出协查函,请求协助对被执人的法定代表人祝军良予以查找并实施拘留,但至今未有反馈。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未有款项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 永 华 执行员 卢 致 慧 执行员 欧阳健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 焜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