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81民初429号
原告:四川美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住所:峨眉山市绥山镇金顶南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553459161U。
负责人:麦少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明,四川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阳,四川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光强,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26日,住四,住四川省峨眉山市div>
被告:余美林,女,汉族,生于1981年12月5日,住四,住四川省峨眉山市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美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与被告熊光强、余美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美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美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美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美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锦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雅心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