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81民特7号
申请人:珠海市斗门区元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南,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丰,系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陆恒致,男,汉族,住广州市。申请人珠海市斗门区元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陆恒致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申请人珠海市斗门区元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珠海市斗门区元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黄文裕
人民陪审员 钟健波
人民陪审员 赖余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嘉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