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924执19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张彪,男,195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紫阳县瓦庙镇。
被执行人:贺锡顺,男,195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紫阳县瓦庙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彪与被执行人贺锡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贺锡顺应向申请执行人张彪支付赔偿款10000.00元,并交纳案件执行费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贺锡顺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贺锡顺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06.0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伍贤畅
审判员 何仁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