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辽0881行审42号 申请执行人盖州市环境保护局。 被执行人营口星海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盖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7月4日作出盖环罚字[2018]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是: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8日对被执行人单位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实际不符;2、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证。被执行人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及《营口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二十三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2、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总投资额的3%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3、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本“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了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并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2、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总投资额的3%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3、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元;4、滞纳金人民币伍万叁仟元。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裁适当,因此,对于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赵惠君
人民陪审员 孙琳琳
人民陪审员 于海千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刘晶义
书 记 员 刚鸿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