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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3民初2844号之一

只刚、李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只刚;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3民初2844号之一

申请人:只刚,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莹莹,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军,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原告只刚与被告李军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已调解结案,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只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军名下价值441078.3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成鑫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晓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