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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6执2090号

严龙喜与严粉兰、严当男、严党女、孙根喜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21-05-18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严某1;严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2090号申请执行人严某1,男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严某2,女195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友联一村。被执行人严,男1962年3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西长善浜三弄。被执行人严,女197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被执行人孙,男195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运花园。申请执行人严某1与被执行人严某2、严、严、孙继承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民终1030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严某2、严、严、孙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严某2、严、严、孙银行存款人民币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建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