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2090号申请执行人严某1,男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严某2,女195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友联一村。被执行人严,男1962年3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西长善浜三弄。被执行人严,女197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被执行人孙,男195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运花园。申请执行人严某1与被执行人严某2、严、严、孙继承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民终1030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严某2、严、严、孙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严某2、严、严、孙银行存款人民币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建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