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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6执1447号

刘佳伟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刘佳伟;杜佩林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1447号申请执行人刘佳伟,男,汉族,1979年9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佩林,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佳伟与被执行人杜佩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86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

一、被告杜佩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佳伟货款及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的利息损失共计546576元;二、被告杜佩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佳伟利息损失(以50871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75%计算,自2015年7月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杜佩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判决生效后,杜佩林逾期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佳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敦促其履行义务、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履行相关义务;2、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2019年3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3、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4、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查询其是否在户籍地居住及公积金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并且无公积金开户;5、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一个,实际控制金额1057.81元,冻结期间为2019年1月18日至2020年1月1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3个,实际控制金额200余元,查封期间为2019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9)京0106执14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 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立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