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民初2336号
原告:侯某某,女,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广东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第三人:广州番禺某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第三人:柯某,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第三人:仇某,1954年1月2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广东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广州番禺某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柯某、仇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侯某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原告侯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黎美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嘉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