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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执4208号之三

韦圣金、王昊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韦圣金;王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420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韦圣金,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被执行人王昊,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在执行韦圣金与王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昊名下相关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昊名下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南路16-1号B栋3单元102号、被执行人王昊及广西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南宁市兴宁区华强路202号华天国际大厦1217号;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昊名下车牌号为桂A×××××马自达牌小汽车壹辆。由于申请执行人韦圣金与被执行人王昊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韦圣金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昊名下相关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昊名下相关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骆巧瑜

审判员  齐 泉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