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830民初435号
申请人:邓彩虹,女,汉族。
被
申请人:高保卫,男,汉族。
原告邓彩虹诉被告郝龙、师亚军、高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邓彩虹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保卫在中国农业银行清涧县支行的工资账户260355004********予以冻结。申请人邓彩虹以现金3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彩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保卫在中国农业银行清涧县支行的工资账户260355004********,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102元,由申请人邓彩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琰
人民陪审员 白战胜
人民陪审员 惠万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