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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81民初1762号

杨**与康**、康*1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21-07-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康**;康*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81民初1762号

原告:杨**,女,1981年6月6日生,汉族,住偃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魏**,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康**,男,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康*1,女,1994年4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原告杨**诉被告康**、康*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7元,由原告杨**负担。

审判员  蒋焕晓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关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