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81民初1762号
原告:杨**,女,1981年6月6日生,汉族,住偃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魏**,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康**,男,198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康*1,女,1994年4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原告杨**诉被告康**、康*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7元,由原告杨**负担。
审判员 蒋焕晓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关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