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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22刑初99号

徐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9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徐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622刑初9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奎,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4月11日由我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源县看守所。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9)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文朝、张嵩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奎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我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1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徐奎在超等乡太平川屯其亲家丛某家,喝了约二两半白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吉J×××**的银灰色奇瑞轿车,当车辆行驶至超等乡自由村太平川屯北侧公路时,被肇源县公安局公路巡逻一队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月28日,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徐奎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血液提取登记表、车辆照片、情况说明、酒精呼吸仪检测单、大庆市公安局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报告、肇源县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徐奎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奎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奎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前期羁押8日,刑期即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瑞君

人民陪审员  刘佰奇

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