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11182号
原告:贾龙,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承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月台路**(口岸贸易服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459930443。
法定代表人:孙炯,重庆承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
原告贾龙与被告重庆承载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贾龙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贾龙负担。
审 判 员 姚 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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