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8民初470号
原告:深圳市万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路与东海道交界西南金港盛世华庭**1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77945A。
法定代表人:陈可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冠,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维樟,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雅瑶镇朝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71897274Q。
法定代表人:廖滚仁。
原告深圳市万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宏塑胶粘制品实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深圳市万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362.33元,由原告深圳市万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久 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萍(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