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9执12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朋,男,1975年5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被执行人:丁海超,男,1992年10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鲁1329民初49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丁海超所有的鲁Q×××××号马自达牌汽车一辆。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丁海超所有的鲁Q×××××号马自达牌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宇
审判员 袁卫东
审判员 李克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