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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9执1201号之一

李朋、丁海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朋;丁海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9执12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朋,男,1975年5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被执行人:丁海超,男,1992年10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鲁1329民初49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丁海超所有的鲁Q×××××号马自达牌汽车一辆。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丁海超所有的鲁Q×××××号马自达牌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宇

审判员 袁卫东

审判员 李克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