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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22民初1550号

1550刘召广与刘洪亮、刘鹤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召广;刘洪亮;刘鹤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22民初1550号

原告:刘召广,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刘洪亮,男,1961年9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沛县,现住沛县。

被告:刘鹤鹤,男,1990年1月8日生,汉族,住沛县。 原告刘召广与被告刘洪亮、刘鹤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刘召广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召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召广撤诉。 案件受理费927元,减半收取为464元,由原告刘召广负担。

审判员 沙 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毅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