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22民初1550号
原告:刘召广,男,1971年8月8日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刘洪亮,男,1961年9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沛县,现住沛县。
被告:刘鹤鹤,男,1990年1月8日生,汉族,住沛县。 原告刘召广与被告刘洪亮、刘鹤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刘召广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召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召广撤诉。 案件受理费927元,减半收取为464元,由原告刘召广负担。
审判员 沙 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毅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