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民初2149号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
负责人:杨某,该行行长。
被告:邓某某,女,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诉被告邓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承担。
审判员 梁克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