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11财保6号
申请人:焦作市玖陆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迎宾路555号宏达名车城院内。
法定代表人:郝晨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学,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嘉欣,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周少华,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
申请人:王明利,女,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申请人焦作市玖陆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少华、王明利银行存款108000元(周少华工商银行账户为62×××14,王明利中信银行账户为62×××71)。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函(编号为AZHZZ21Z0119Q000243J)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焦作市玖陆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少华(账号为工商银行62×××14)、被申请人王明利(账号为中信银行62×××71)银行存款共计108000元。冻结银行账户的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案件申请费1060元,由申请人焦作市玖陆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艳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振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