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初112号
原告: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姚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物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4号。
法定代表人:张洪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营口道4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柱,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物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同业拆借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1550元,减半收取270775元,由中国一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祖 萌
审判员 王 鹏
审判员 刘丽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思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