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202民初4845号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
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琦,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亚忠,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被告:周淑平,女,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亚忠、周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方 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莲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