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辽0111民初6975号

原告王秀英与被告荀旭明、第三人张连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王秀英;荀旭明;张连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2018)辽0111民初6975号

原告:王秀英,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黑龙江县。

被告:荀旭明,男,1963年4月2日出生,住沈阳市皇姑区。

第三人:张连仲,男,1949年10月4日出生,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原告王秀英与被告荀旭明、第三人张连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第三人张连仲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羁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张连仲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启军

审 判 员  谭照煦

人民陪审员  律 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