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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1649号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松刚、曹显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松刚;曹显合;于树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1649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古城街西段党政综合办公楼北侧。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殿林,系五分地信用社信贷员。被申请人吕松刚,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申请人曹显合,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申请人于树义,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吕松刚、曹显合、于树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吕松刚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的存款、对被申请人曹显合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的存款、对被申请人于树义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的存款予以保全。担保人张久利以其本人所有的牌号为×××大众牌小型轿车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吕松刚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曹显合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于树义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655元,由三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士林 

二0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