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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号5086号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号5086号 起诉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9号天府汇城商务楼10楼1017室。

负责人:李娜。

委托代理人:李成军,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起诉人: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388号。

法定代表人:郭旭。 本院收到起诉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案的诉状。起诉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款项23500元及违约金。 事实与理由:2015年,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四川省女子劳动教养管理所迁建工程”项目《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为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电梯设备6台。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安装后,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仍欠款项23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为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装电梯,双方建立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一旦发生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而工程所在地在德阳市,故本院无管辖权而不予受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采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