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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04民初622号之二

开封市东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开封市东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04民初622号之二

申请人:开封市东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C0B40W。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工业园区金明大道西侧郑杞连线以北。

法定代表人:马保东,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然,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枫,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58366938Q。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宋城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李红根,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富,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原告开封市东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豫0204民初62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50万元现金或者相应价值的财物。2019年4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50万元现金或者相应价值的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 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