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05执3270号之一
被执行人:李深。关于被执行人李深犯盗窃罪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刑初48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为:
一、被告人李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李深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物,发还各相关被害人。其中,人民币一千零九十三元发还被害人张文文,人民币二千四百零二元发还被害人袁书亚,人民币一千四百九十九元发还被害人金玉琴,和平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发还被害人花少涛。因被执行人李深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8年11月19日移交执行,执行标的罚金及退赔赃款人民币599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2018年11月1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李深居住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2、2018年11月21日、2019年2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深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3634.62元,已扣划至本院账户;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银行存款金额较小,本院未予以扣划。除此之外未查询至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登记信息。3、2018年11月21日,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深名下不动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4、2019年2月2日,本院委托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李深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信息,东海县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2019年2月27日,因被执行人李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后又于2019年4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6、2019年3月25日,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江苏各级法院共涉及执行案件0件。7、2019年3月29日,本院通过邮寄通知书,告知袁书亚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限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期限已至,被害人未能提供。8、2019年4月12日,本院约谈本案被害人金玉琴、张文文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先行退赔本案赃款3634.62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2359.38元。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法院专递邮件、谈话笔录等回单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刑初48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及退赔赃款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新阶
审判员 张 弛
审判员 师永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