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26民初958号
原告:吴立新,男,1966年6月2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凌海市。
被告:檀望,男,1994年6月12日生,现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吴立新与被告檀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立新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立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宇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