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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726民初958号

吴立新与檀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5-01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吴立新;檀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726民初958号

原告:吴立新,男,1966年6月2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凌海市。

被告:檀望,男,1994年6月12日生,现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吴立新与被告檀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立新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立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宇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