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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4451号

唐玉锋与周敬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21-05-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玉锋;周敬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民初4451号

原告:唐玉锋,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祖,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敬锋,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原告唐玉锋诉被告周敬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玉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敬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万元,原告通过网上银行向被告转账。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3天,如果被告在3天内向原告清偿借款,则不用支付利息。2018年11月9日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给原告补写了一份借条,借条约定被告在2018年12月14日前偿还借款,逾期未偿还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2月14日起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但补写该份借条后,被告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被告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视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如下内容:原告与被告达成借贷合意,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借款项10000元。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向被告转账交付了借款10000元。被告事后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确认借款利息按每月2%从2017年12月14日起计算,借款期限至2018年12月14日,被告若逾期还款还应承担原告为主张权利支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原告主张被告未按期还款,于是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原告提交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证明其委托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办理起草文书、提交证据、开庭、申请执行等诉讼事务,原告应于“结案时(拿到生效判决书)”支付律师费2000元。原告确认其尚未实际支出该笔律师费。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以及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1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案涉借款期限已于2018年12月14日届满,被告未按期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该利息应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逾期还款致使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律师费损失的,被告应当偿付该笔费用。但考虑到原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未参与庭审,双方未进行结算,原告亦未实际支出该笔费用,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原告诉求的律师费。原告可在实际支出该笔费用后另行向被告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敬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玉锋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唐玉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玉锋负担16.5元、被告周敬锋负担6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春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少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