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02民初1438号
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魏武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04986322M。
法定代表人:许绍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凯,男,汉族,1986年6月1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系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清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军,男,汉族,1964年9月7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系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清收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告:吴红亮,男,汉族,1977年2月12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佟密甜,女,汉族,1975年12月24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祁东风,男,汉族,1980年8月12日出生,住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红亮、佟密甜、祁东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万玉红
审判员 李运霞
审判员 陶金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