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1824民初243号

侯有林与简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有林;简德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824民初243号

原告:侯有林,男,藏族,1959年2月22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简德成,男,汉族,1968年5月22日生,住四川省眉山市。 原告侯有林与被告简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立案。原告侯有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侯有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 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方茂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