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民初840号
原告:刘淑兰,女,汉族,1955年5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兰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申请进行重新鉴定,暂时中止案件的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淑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