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2829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王鼎国际大厦。
负责人:史宏,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庆,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高峰,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杨小峰,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杨高峰身份证号对应的姓名为“杨毅”,本院无法确认杨高峰与杨毅系同一人。且被执行人杨高峰因身份信息验证不通过无法限制其高消费,不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系被执行人主体不明确,本案应予驳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孔瑛
书记员张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