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93号
申请人:王运太,男,汉族,1962年10月9日生,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李健民,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生,住原阳县。
被执行人:吕丰芹,女,汉族,1977年7月2日生,住延津县。申请人王运太与被执行人王运太、吕丰芹房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豫0726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9年1月23日经申请人王运太申请执行立案,申请人王运太要求被执行人王运太、吕丰芹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从2015年11月12日起计算到欠款还清之日止,并扣除被执行人李健民已经支付的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施措:1、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运太、吕丰芹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告知书、传票文书。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等分别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2月13日、2019年4月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王运太、吕丰芹存款、车辆、股权、工商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对被执行人王运太、吕丰芹采取限制消费令。4、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约谈申请人王运太,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对被执行人王运太、吕丰芹的具体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及后果已告知申请人王运太,申请人王运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726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王运太、吕丰芹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运太发现被执行人王运太、吕丰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勇
审判员 李绍简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永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