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21民初1856号
原告: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一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59965932T。
法定代表人:刘国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志勇,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省星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惠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丽丽
书记员陈佳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