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02民初2292号
原告:史可维,男,汉族,1989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冯志军,男,汉族,1972年1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史可维与被告冯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受理,受理本案后,原告史可维于2019年4月17日以暂时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可维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陈正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金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