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602民初2292号

史可维与冯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史可维;冯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02民初2292号

原告:史可维,男,汉族,1989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冯志军,男,汉族,1972年1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史可维与被告冯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受理,受理本案后,原告史可维于2019年4月17日以暂时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可维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陈正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金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