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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4刑更298号

洪春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洪春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4刑更298号罪犯洪春强。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揭中法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春强犯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粤高法少刑终字第1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洪春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粤高法刑执字9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5年9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于2019年3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认为,罪犯洪春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洪春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洪春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表扬7次,剩余考核分49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洪春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节,故对该犯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洪春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35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秀平

审判员  李美香

审判员  钟杏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佳颐 来自: